census_logo.jpg (9110 bytes) 人口普查統計數字 Centamap1.JPG (15475 bytes) LandsDept.gif (3036 bytes)
政府統計處

 

簡介

香港每十年進行一次人口普查,而在兩次人口普查中間,則進行一次中期人口統計。依此慣例,香港於1996年進行了中期人口普查,2001年3月15日至27日的13天期間進行了一次人口普查。
2001年的人口普查,就整體人口進行人口點算和搜集人口的年齡和性別,而人口的社會和經濟特徵的詳細資料,則透過一個大規模的抽樣調查搜集。2001年人口普查包括向七分六住戶搜集基本資料如年齡及性別的簡單點算及向其餘七分一住戶成員搜集多方面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的詳細訪問。
有關2001年人口普查的詳細資料,請參閱政府統計處網頁。
1996年的中期人口普查與2001年的人口普查稍有不同,中期人口統計並不進行全面人口點算,只是透過大規模抽樣調查,搜集人口特徵的詳細資料。至於人口總數和特徵,則根據適當的統計理論,從抽樣調查結果推算出來。
中原地圖包含的人口普查統計數據資料採用「街段區 - 大合併組」及「樓宇組群」兩組分界系統表示。
「街段區 - 大合併組」:覆蓋全港的街段區是規劃署編製予統計處用以發放統計數字的其中一個地理分界系統。每一個街段區至少包括1,000名居民,並按照街道網絡及自然界線,如河流等,劃分而成。隨著人口的增加,全港由一九九六年的1,555個街段區增至二OO一年的1,591個組合而成。
「樓宇組群」:樓宇組群是政府統計處及中原地圖為發放2001年人口普查統計數字合作發展的。共2,817個的樓宇組群覆蓋全港十八區39,023幢住宅樓宇。每一個樓宇組群至少包括1,000名居民,並根據其地理位置、樓宇種類、樓齡、住宅樓層等組合而成。

 

詞彙釋義

1. 人口 (Population)
指「居港人口」。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動居民」。「常住居民」指以下兩類人士:﹝一﹞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及﹝二﹞於普查時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於「流動居民」,則指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
2. 工作人口 (Working population)
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十五歲及以上人士 : (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有從事工作以賺取薪酬或利潤;或(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有一份正式工作。工作人口可劃分為:
僱主 (Employer)
從事本身業務/職業時為賺取利潤或費用而工作,最少僱用一人為其工作的人。
僱員 (Employee)
為賺取工資、薪金、佣金、小費或實物津貼而為僱主(私人公司或政府)工作,包括家庭傭工、外發工和支薪家庭從業員。
其他 (Others)
包括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庭從業員。
自營作業者:從事本身業務/職業時為賺取利潤或費用而工作,並沒有僱用他人或受僱於人的人。
無酬家庭從業員:為有關家庭生意工作但無收取報酬的人,亦算作就業人士。報酬不包括膳宿和零用錢。
3. 上課地點 (Place of Study)
指修讀全日制課程者所讀學校或教育機構的地點。
4. 工作地點 (Place of Work)
指受訪者在普查前七天內,因工作關係而須經常停留或每日必到的地點所在的地區。如受訪者在該七天內有超過一份工作,則工作地點是指其主要職業的工作地方;若受訪者每日都轉換工作地方(如地盤工人)或有多個工作地方(如須同時在醫院及診所工作的醫生、流動小販),則工作地點是指他在該七天內因工作關係而逗留最久的地方。對於沒有固定工作地點,但須每日返回公司或車場報到的受訪者(如推銷員、司機)來說,工作地點是指其公司或車場;對於大部分時間均在內地工作的中港跨境貨運司機來說,則是指中國內地。
5. 不在工作人口 (Non-working Population)
包括失業人口及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失業人口: 基本上指十五歲及以上人士(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並無職位,且並無為賺取薪酬或利潤而工作;(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隨時可工作;及(丙)在人口普查前三十天內有找尋工作。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 指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並無職位亦無工作的人,但不包括在該七天內正在休假和失業的人。而料理家務者、退休人士及所有十五歲以下人士則包括在內。
學生(Students)
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就讀全日制課程的人。自修、在各類訓練學校修讀非正式課程或夜間課程,並在人口普查進行前七天內沒有工作的人亦歸入此類別。兼職學生歸入從事經濟活動人士,故並不包括在此類別內。
其他 (Others)
包括料理家務者、退休人士及其他。
料理家務者 : 照顧家庭而無收取報酬的人。
退休人士 : 以前有工作,但現因年老而沒有繼續工作的人。
其他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 : 包括無須為生計而工作的人,他們的生活費通常依靠收租、儲蓄、投資收益或匯款等,及其他未有分類的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士,如非受薪的宗教工作者,以及因長期患病或殘疾而不能工作或沒有找尋工作的人。
6. 五年前居住地區 (Area of residence five years ago)
指家庭住戶戶主在人口普查的五年前所居住的地區。如該地方位於香港以外,則記錄所住的國家。
仍居舊址 (Remained in same address)
指家庭住戶戶主五年前居於同一地址。現住於五年前住址,但在五年期間曾遷住其他地方,並稍後遷回的人士亦視為「仍居舊址」。
曾在同一區議會分區遷居 (Moved within District Council district)
指家庭住戶戶主的現住地址與其五年前的地址不同,但有關地址均在同一區議會分區內。舉例說,如某人五年前居於大埔區,而現居於東區,他/她會按其五年前居住地址歸納入「新界」內。
曾在不同區議會分區遷居 (Moved across District Council districts)
指家庭住戶戶主的現住地址與五年前的地址不同,而且在不同的區議會分區內,再按五年前居住地址的所在細分為香港島,九龍及新界。
香港以外地方或水上 (Outside Hong Kong or Marine)
指家庭住戶戶主五年前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或五年前居住在船艇上。
7. 年齡 (Age)
指一個人出生後所度過完整年數。答案由出生年月推算得出。
8. 年齡中位數 (Median Age)
顯示人口平均年齡的一種指標,人口總數百分之五十在這年齡之上,而其餘的百分之五十在這年齡之下。
9. 有人居住的屋宇單位 (Occupied Quarters)
屋宇單位指可供住用的單位、房屋及建築物。有人居住屋宇單位指在普查時刻有人居住的屋宇單位。
10. 行業 (Industry)
在普查刻前刻的七天內,受訪者的工作機構主要生產的貨品或提供的服務類別。行業包括的範圍如下:
社區、社會及個人服務業(Community, social and personal services)
包括政府服務、教育服務、醫療、牙科及其他保健服務、衛生服務、福利機構、宗教團體、電影院及劇院,電台及電視台;圖書館及博物館、電器修理店;車輛維修店以及其他家庭個人服務。
運輸、倉庫及通訊業 / 金融、保險、地產及商用服務業 (Transport, storage and communications / Financing, insurance, real estate and business services)
包括陸路連輸、海上運輸及空運業、運輸業的附帶服務、貨棧及倉庫、郵政及電訊業、金融、保險、地產;律師、會計師、核數師、建築師、測量師及廣告公司的辦事處及資料處理服務。
批發、零售、進出口貿易、飲食及酒店業 (Wholesale, retail and import / export trades restaurants and hotels):
包括批發及零售業、進出口貿易業、小販、非固定行業的經紀、其他商業代理人、酒樓、咖啡室、酒店及旅舍。
製造業 / 建造業 / 其他行業 (Manufacturing / Construction / Other industries)
包括棉及其他紗線紡織、棉及其他布料的梭織及針織、漂染、印染、整理、衣著用品製造、針織及其他紡織製成品、地氈、繩索、食品,飲品、煙草、鞋履、皮革製品、橡膠製品、塑膠製品、木製品、紙品、金屬製品、機械、化學產品、玻璃及陶品、樓宇建造、土木工程、鋪設水管、鋪設電線、安裝及維修冷氣系統、及包括「農業及漁業」、「採礦及採石業」、「電力、燃氣及水務業」等行業,及報稱的行業不能分類或描述不足。
11. 在同一區議會分區 (In same District Council district)
指受訪者的居住及上課地點在同一區議會分區內。例如居住及上課地點均在中西區。
12. 住戶人數 (Household Size)
指家庭住戶中的人口數目。
13. 住戶結構 (Household Composition)
住戶結構是根據住戶內各人與戶主的關係,及以他們之間的配偶、父母、子女關係的資料而得出的。它顯示了家庭核心數目及家庭核心與其他住戶成員之間的關係。家庭核心指一對沒有子女的夫婦、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夫婦、或有一名或以上未婚子女的單親家長(父親或母親)。各類住戶結構如下:
單人住戶 (One person):只有一個人的家庭。
未擴展的單核心家庭住戶(One unextended nuclear family):由一個家庭核心而無其他親屬組成的住戶。
其他 (Others):指單人住戶及未擴展的單核心家庭住戶的其他住戶結構類型。
14. 每人的平均廳房數目 (Average Number of Rooms per Person)
按每人計算的平均客 / 飯廳、睡房及其他房間數目,不包括廚房及浴室 / 廁所。計算方法是把所有家庭住戶自用的客 / 飯廳、睡房及其他房間總數除以在家庭住戶內的人口總數。
15.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 (Median Monthly Income from Main Employment)
對於僱主或自營作業者來說,這是指扣除營運開支後從主要業務所賺得的收入。對於僱員來說,則是指從主要工作所賺取的全部收入,包括薪金或工資、花紅、佣金、逾時工作補薪、房屋津貼、小賬及其他現金津貼,但不包括年終花紅及雙糧。所記金額以二零零一年二月的收入計算。
16.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中位數 (Median Monthly Income from Main Employment)
每月主要職業收入的一種平均值,百分之五十的工作人口(不包括無酬家庭從業員),他們的主要職業收入高於這數字,而其餘百分之五十,他們的主業收入低於這數字。請參看「每月主要職業收入」。
17. 每個家庭住戶的平均廳房數目 (Average Number of Rooms per Domestic Household)
按家庭住戶計算的平均客 / 飯廳、睡房及其他房間數目,不包括廚房及浴室 / 廁所。計算方法是把家庭住戶自用的客 / 飯廳、睡房及其他房間總數除以家庭住戶總數。
18. 尚餘按揭供款或借貸還款年期 (Median Outstanding Period of Mortgage Payment or Loan Repayment)
指居於自置有按揭或貸款屋宇單位的家庭住戶,其居所的按揭供款或借貸還款的尚餘年數。如其居所涉及多項按揭或貸款條款,則只統計其中尚餘供款或還款年數最長者。
19. 居所租住權 (Tenure of Accommodation)
指住戶現居單位所屬情況。各有關定義如下:
自置,有按揭或貸款(Owner-occupier, with mortgage or loan):住戶擁有居住單位的業權,並須就該單位支付按揭供款或借貸還款。
自置、沒有按揭及貸款(Owner-occupier, without mortgage and loan):住戶擁有居住單位的業權,但無須就該單位支付按揭供款或借貸還款。
全租(Sole tenant):住戶向居於別處的人士租用整個單位自住,沒有分租,單位內也沒有其他的住戶。
其他(Other):包括合租、二房東、三房客、免交租金或僱主提供。
20. 性別比率 (Sex Ratio)
男性數目與每千名女性相對的比率。
21. 前赴上課地點的主要交通方式 (Main Mode of Transport to Place of Study)
指在港修讀全日制課程者前赴上課地點常用的交通方式。如所使用的交通方式超過一種,則以乘撘最長路程的一項為主要交通方式。
22. 前赴工作地點的主要交通方式 (Main Mode of Transport of Place of Work)
指在本港固定工作地點的受訪者前赴工作地點常用的交通方式。如所使用的交通方式超過一種,則以乘撘最長路程的一項為主要交通方式。
23. 屋宇單位類型 (Type of Quarters)
屋宇單位按所屬建築物的類型,而建築物則按其建築材料種類、興建用途及負責建築的機構分類。
公營租住單位(Public rental flats)
房屋委員會租住單位(Housing Authority rental flats):包括以前稱為政府廉租屋並由香港房屋委員會建造的公營房屋單位及以前稱為徒置屋h,但自一九七三年起改由香港房屋委員會管理的屋宇單位。
房屋委員會中轉房屋 / 租者置其屋計劃租住單位(Housing Authority rental flats (Interim Housing / Tenants Purchase Scheme)):包括房屋委員會中轉房屋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的租住單位。
房屋協會租位單位(Housing Society rental flats):這些租住單位由香港房屋協會建造及管理。
資助出售單位 (Subsidized sale flats)
房屋委員會資助出售單位(Housing Authority subsidized sale flats):包括按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居者有其屋計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可租可買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及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單位,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單位則不包括在內。
房屋協會資助出售單位 (Housing Society subsidized sale flats):包括按香港房屋協會的住宅發售計劃及夾心階層住屋計劃興建的單位,可以公開市場買賣的單位則不包括在內。
私人房屋(Private housing)
私人住宅單位(Private residential flats):包括主要作住宅用途的多層樓宇或房屋的單位。按香港房屋協會市區改善計劃建造的單位、由香港平民屋宇公司建造的大廈的單位,及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居者有其屋計劃 / 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 /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 住宅發售計劃的單位亦包括在內。這些單位可按居處類型分為(a)全間屋 / 整個單位及(b)房間 / 閣仔 / 床位。
別墅 / 平房 / 新型村屋 (Villas / Bungalows/Modern village houses):這些是一層或多層的獨立房屋,屋內有浴室、沖廁和食水供應等完善設備。
24. 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與收入比率中位數 (Median Mortgage Payment and Loan Repayment to Income Ratio)
家庭住戶每月支付的按揭供款及供貸還款與住戶每月收入的比率的一種平均值。百分之五十居於自置有按揭或貸款屋宇單位的家庭住戶的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與收入比率高於這數字,而其餘百分之五十,他們的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與收入比率低於這數字。收入金額和 / 或住戶成員的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為零(即只由非家庭住戶成員支付的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的住戶都不包括在計算之內。
25. 家庭住戶 (Domestic Household)
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自己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個別人士亦當為一戶,即「單人住戶」。
26. 家庭住戶平均人數 (Average Domestic Household Size)
每個家庭住戶的平均人數。計算方法是把家庭住戶內的人口總數除以家庭住戶總數。
27. 家庭住戶每月收入 (Monthly Domestic Household Income)
指住戶成員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份的總收入(包括他們由所有工作獲得的現金收入及其他現金收入)
28. 家庭住戶每月收入中位數 (Media Monthly Domestic Household Income)
住戶每月收入的一種平均值,百分之五十住戶,他們的收人高於這數字,而其餘百分之五十,他們收入低於這數字。收入金額是零的住戶亦包括在計算之內。請參看「家庭住戶每月收入」。
29. 家庭住戶每月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 (Monthly Domestic Household Mortgage Payment and Loan Repayment)
居於自置有按揭或貸款屋宇單位的家庭住戶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份為其居所支付的按揭供款及借貸還款金額,包括因第一按、第二按、房屋貸款或其他有關贖回所居屋宇單位的特別還款計劃而償還的款項,但不包括差餉、地租、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電話費及管理費。
30. 家庭住戶每月租金 (Median Monthly Domestic Household Rent)
居於租住居所的家庭住戶為其居所支付二零零一年三月份的租金金額,包括該月的差餉、地租及管理費,但不包括水費及電費。二房東的租金,為減去分租給三房客所獲租金後的淨額。租金金額是零的住戶包括向三房客收取的租金總值超過或相等於大租的二房東住戶及由僱主免費提供住所的住戶。
31. 租金與收入比率中位數 (Median Rent to Income Ratio)
家庭住戶每月支付的租金金額與每月收入的比率的一種平均值。百分之五十居於租住居所的家庭住戶的租金與收入比率高於這數字,而其餘分之五十,他們的租金與收入比率低這數字。收入金額和/或租金金額是零的住戶並不包括在計算之內。
32. 國籍 (Nationality)
國籍與個人的居住地、種族或出生地有關。國籍不一定與該人的旅行證件有關。
33. 婚姻狀況 (Marital Status)
受訪者在人口普訪問時所報稱的婚姻狀況,而有關的婚姻或離婚事件是否經過合法登記或儀式,並未有查核。
34. 教育程育 (最高就讀程度) (Educational Attainment (Highest level attended))
指受訪者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修讀達到的最高教育水平,不論他/她有否完成該課程。計算教育程度時,只包括正式課程,即須最少為期一個學年、具指定學歷資格才可入讀(不包括香港公開大學主辦的非學位/學位/研究生課程),以及設有考試或指定的評核成績程序。
小學或以下 (Primary or below):包括從未修讀過正式課程的人士、所有幼稚園及幼兒中心班級及所有小學的一至六年級。
中學或預科 (Secondary or matriculation):包括所有中學的一至七年級或同等程度,以及工藝程度、專業教育學院/前理工學院的證書/文憑課程。
專上教育 (Tertiary):包括大學/專業教育學院的高級文憑/增修證書課程/院士銜或同等課程、大學的其他非學位(文憑/證書/副學士)課程、其他法定或認可的專上學院的非學位(文憑/證書)課程、其他專上學院的文憑/證書課程、香港教育學院的文憑/證書課程、護士訓練課程、遙距課程以及本地及非本地教育機構的學士學位課程、授課形式深造課程及研究形式深造課程。
35. 慣用語言 (Usual Language)
指在家中日常交談所用的語言/方言,但不適用於五歲以下兒童或失去語言能力的人士。
36. 職業 (Occupation)
在普查時刻前的七天內受訪者所從事的工作類別。
經理及行政人 (Managers and administrators):包括政府的行政人員、專員及署/處長;領事;議員;工商界、進出口貿易、批發和零售業、飲食及旅店業、運輸、電力、燃氣、水務業及其他服務、以及漁農業中的董事、執行總監、總裁、總經理、專職經理、分行經理及小型機構經理。
專業人員 / 輔助專業人員 (Professionals / Associate Professionals):包括合資格的專業科學家、醫生、牙醫及其他醫療專業人員;建築師;測量師及工程師;大學及專上學院的校長、院長、教職員及行政人員;中學校長及教師;統計師;數學家;電腦系統分析員及程序編寫員;律師及法官;會計師;商界顧問及分析員;社會工作者;翻譯員及傳譯員;新聞編輯及新聞記者;作家;圖書館管理員;宗教活動專業人員;科學技術員、護士及助產士、牙科助理及其他保健輔助專業人員;建築、測量及工程技術員;光學及電子儀器控制員;船隻領航員及空中交通指揮員;小學及幼稚園/幼兒院校長及教師;統計助理;電腦操作員;法律文員;會計督導員;公共關係主任;營業代表;設計師;屋h經理;社會工作助理;警隊及其他紀律部隊的警司、督察及主任;藝人及運動員。
文員/服務工作及商店銷售人員 (Clerks / Service workers and shop sales workers):包括速記員、秘書及打字員;簿記、金融、船務、存案及人事部文員;出納員及銀行櫃位員;接待員及查詢文員;空中小姐及導遊;管家;廚師及侍應生;褓姆;理髮師及美容師;警隊及其他紀律部隊的員佐級人員;運輸指導員及其他服務工作人員;批發及零售商店推銷員;店員及時裝模特兒。
工藝及有關人員/機台及機器操作員及裝配員 (Craft and related workers / Plant and machine operators and assemblers):包括礦工及採石工人;砌磚工人、木匠及其他建造業工人;金屬模工;鐵匠;機械、電器及電子儀器技工;珠寶工人及手錶製造工人;製陶工人;排字工人;麵包師傅、食品及飲品處理工人;油漆工人;紡織、成衣、皮革、橡膠和塑膠行業的工人及其他工藝工人;鑽井工人及鏜床操作員;礦熔爐操作員;磚及瓷磚燒P工人;鋸木廠鋸工;造紙工人;化學處理機台操作員;發電廠及鍋爐操作員;石棉水泥產品製造工人;金屬整理工人及電鍍工人;牛奶製品及其他食品處理機器操作員;印刷機操作員;生產紡織、橡膠及塑膠製品的機器操作員;裝配員;司機;海員及其他工廠及機器操作員。
非技術工人/漁農業熟練工人及不能分類的職業 (Elementary occupations / Skilled agricultural and fishery workers; and occupations not classifiable):包括小販;家務助理及清潔工人;信差;私人護衛員;看更;貨運工人;電梯操作員;建造業雜工;包裝工人;漁農業雜工;農夫、畜牧業工人及漁夫、及報稱的職業不能分類或描述不足。